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享有的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良貸款債權及附屬權益轉讓
2023-01-19
項目名稱: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享有的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良貸款債權及附屬權益轉讓
項目編號:QYJR-2023-001
掛牌價格: --
掛牌時間:2023-01-19 至 2023-02-06
標的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享有的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良貸款債權及附屬權益轉讓 | ||||||
標的類別 | 債權 | 掛牌底價 | 3482938.72元及基準日后增加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具體金額以轉讓成交價款支付日計算為準)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年 1 月 19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3年 2 月 6 日 | ||||
掛牌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貴州都市報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中天.會展城B區金融城商務區北區4棟3層至8層 | ||||||
法定代表人 | 張松 | ||||||
注冊資本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551912954X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風險管理委員會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重慶銀行貴陽分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事項通知書顯示,經2023年1月16日貴陽分行2023年第2次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貴陽分行營業部提交的《關于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的議案》。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元) | 3,023,395.27 | ||||||
拖欠利息(元) | 30,520.22 | ||||||
罰息(元) | 357,129.08 | ||||||
復利(元) | 23,800.15 | ||||||
訴訟費(元) | 36,829.00 | ||||||
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元) | 11,265.00 | ||||||
債權合計(元) | 3,482,938.72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2年11月20日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2020年2月28日,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為:(2020)年(黔營小貸)字第0052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借款金額:380萬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貸款執行利率為固定利率月息4.1‰,逾期歸還的則在執行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收罰息和復利。截止2022年11月20日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尚欠本金余額人民幣3,023,395.27元、拖欠利息30,520.22元、罰息357,129.08元、復利23,800.15元、訴訟費36,829.00元、律師代理費11,265.00元,債權合計3,482,938.72元。 二、質押擔保情況: 1、2020年2月28日,黃飛平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2020年黔營小質字第0058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合同》,合同載明的質押物清單及質押物情況為:質押人黃飛平名下持有公司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質押。 2、2020年2月28日,貴州怡壺春生態茶業有限公司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2020年黔營小質字第0057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合同》,合同載明的質押物清單及質押物情況為:質押人貴州怡壺春生態茶業有限公司名下在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的保證金,金額人民幣210萬元作質押。 3、2020年2月28日,貴州怡壺春生態茶業有限公司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2020年黔營小保字第0053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保證期限: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債務本金數額(幣種人民幣):380萬元(大寫:叁佰捌拾萬元整)。利息及罰息、復利按主合同的約定計算。 4、2020年2月28日,劉??∨c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2020年黔營小保字第0055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保證期限: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債務本金數額(幣種人民幣):380萬元(大寫:叁佰捌拾萬元整)。利息及罰息、復利按主合同的約定計算。 5、2020年2月28日,黃飛平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2020年黔營小保字第0056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保證期限: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債務本金數額(幣種人民幣):380萬元(大寫:叁佰捌拾萬元整)。利息及罰息、復利按主合同的約定計算。 6、2020年2月28日,貴州湄潭沁園春茶業有限公司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簽訂(編號:2020年黔營小保字第0054號)《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保證期限: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債務本金數額(幣種人民幣):380萬元(大寫:叁佰捌拾萬元整)。利息及罰息、復利按主合同的約定計算。 三、訴訟情況: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于2021年10月8日向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1月收到“(2021)黔0102民初215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被告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023505.42元并支付利息、罰息與復利(截止到2021年8月20日利息30520.22元、罰息72936.21元、復利1642.71元,2021年8月21日起的利息、罰利、復利按《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計算至利息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律師代 理費11265元;被告貴州怡壺春生態茶業有限公司、貴州湄潭沁園春茶業有限公司、劉??『忘S飛平對上述第一、第二判項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對被告黃飛平名下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享有質押權 (按順位),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就該股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質押擔保范圍內按順位優先受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82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貴州省湄潭縣黔茗茶業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怡壺春生態茶業有限公司、貴州湄潭沁園春茶業有限公司、劉??『忘S飛平負擔。判決之后,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目前正準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債權轉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 |||||||
3.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4.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5.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 |||||||
6.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債權交易合同》后,在 5 個工作日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1)不屬于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2)不屬于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近親屬關系的人員;(3)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或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4)不屬于競價標的所涉及的債務人、擔保人及其關聯方(關聯方指與債務人、擔保人之間,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關系);(5)不屬于反恐、反洗錢監控名單范圍;(6)不屬于其他依據法律法規不得收購、受讓競價標的的主體。 | |||||||
4.非指向性明顯的資格條件限制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 70 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承諾的確認。 2.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部分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價款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3.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10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2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規則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 0.2 萬元或 0.2 萬元的整數倍。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3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僅征集到一家受讓申請方,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仍無新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蛑苯右赞D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4)受讓方應在受讓該債權前履行完畢充分的盡職調查,受讓方承諾轉讓方所披露的價格可能因為債務人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最終債權數額出現浮動,均與轉讓方無關,由此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直接全部支付給轉讓方用于彌補銀行損失。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助執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行。 4.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系人:任經理(重慶銀行貴陽分行) 聯系電話:183 0267 7792 | |||||||
項目聯系人:王先生(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33 1227 9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