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投資人基本標準(A、B類投資者均需滿足) 1.戰略投資者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善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具有良好的銀行信用、商業信譽和社會信譽。應提供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名單。 2.戰略投資者應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自身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發展水平,能在多個維度或方面滿足設計院發展需要。 3.戰略投資者的戰略發展重點與設計院戰略發展方向有較強的互補性與協同性,同時認同設計院的企業愿景、企業使命、戰略目標、業務發展方向和以智力資本為核心的人才管理方式等,認同設計院當前的經營管理模式、薪酬待遇、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 4.戰略投資者應能夠給設計院帶來關鍵資源和增量發展。能為設計院提供一定的市場份額,能夠提供支撐設計院發展的具體市場開發項目,能為設計院承接其資質范圍內的業務提供優先權,能為設計院提供業務資源和市場資源,能夠彌補設計院資源能力短板。 5.戰略投資者自身應具備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與經驗,并愿意按照公司治理規則參與未來新公司管理與決策,不過多干涉新公司具體的內部管理。 6.能為設計院發展、資本運作和上市提供相關支持。戰略投資者應對設計院員工持股及管理、未來股改上市等有承諾和支持。戰略投資者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持有其5%以上股權(股份)之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他們所控制的企業與設計院不存在同業競爭和重大關聯交易(或提供可行的方案解決上述問題),與參與持股的其他戰略投資者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 7.戰略投資者自持有設計院股權之日(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為準)起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對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權進行處分或設置權利限制(依據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或仲裁裁決作出的除外)。前述三年期限屆滿后,其若要轉讓或質押所持全部或部分設計院的股權,須經設計院股東會審議通過,股東會審議時,具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應回避表決。若設計院將來發行上市,其承諾的限售期應為自設計院上市之日起不低于二十四個月,限售期滿后其可按上市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置。 8.戰略投資者本次增資資金來源合法,并以現金方式出資支付增資價款。 9.本次增資不接受聯合體投資。 (二)戰略投資者的核心要求 結合設計院戰略發展需要,擬引入二類戰略投資者: 1.A類:工程建設類戰略投資者。 (1)屬于工程建設類企業,專業從事基礎設施建設。 (2)實力雄厚,有良好的財務狀況,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規模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應達500億元以上,在銀行及金融系統有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的授信額度,具備強大的資金調配及管理能力;自身企業獲得國家級金融系統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企業主體信用等級AAA級及以上。 (3)在省內外及海外具有良好的市場布局,能為設計院提供主營業務項目資源和潛在市場資源,促進設計院更好地開拓全國及國際業務市場。 (4)屬于綜合性投資建設類企業,專業從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具有持續的開發和經營發展規劃,具有豐富的基礎設施類的EPC或PPP工程總承包經驗。 (5)具有工程施工特級資質,承諾利用相關行業上下游的業務資源幫助設計院拓展相關業務。 (6)戰略投資者應為“全國優秀施工企業”,近十年承建工程獲得2次及以上“魯班獎”,有100項以上國家級、省部級各類樣板示范工地,研發200項以上國家級或省級工法、專利,并獲得40項及以上科技創新獎。 (7)屬于混合所有制企業或上市企業,能為院改革發展、資本運作和上市提供相關支持。 2.B類:行業資源類戰略投資者。 (1)實力雄厚,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規模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應達20億元以上,在銀行及金融系統有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的授信額度,自身企業獲得國家和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評定的企業信用等級AAA級及以上。 (2)具有綠色生態環保、市政工程等領域上下游業務資源,能為設計院提供潛在市場資源,助力設計院業務拓展。 (3)需是近三年入圍過全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收入50強企業,長期在資質水平、人力資源、科研能力、企業品牌等方面積累沉淀,有較強的工程技術與設計研發能力,具有非水利行業的行業設計甲級資質,具備較強的全過程綜合服務能力優勢,可提供工程建設所需的“一站式”工程技術服務,能對設計院提升一體化全過程工程咨詢能力和總承包業務能力有幫助,能與院形成協同效應。 (4)戰略投資者需獲得過1項及以上國家級科技進步獎,40項及以上省部級科技類獎項,10項及以上國家級勘察設計、咨詢成果獎。 (5)市場開拓能力強,在國內外有健全的經營網絡,具有豐富的海外投資運營及基礎設施建設經驗,有海外市場先發優勢。 (6)屬于混合制企業或已上市企業,具有成熟的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經驗,可以協助設計院開展獨立上市的具體工作,提供關鍵資源支持。 (7)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體系、合規合法的財務制度,能幫助設計院盡快建立起有利于今后上市的治理結構、監管體系、法律框架、財務制度、工時管理系統等,促進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